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并出售空气压缩机产品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管其性质和从属联系怎么,都必须获得出产许可证才具有出产该产品的资历。任何企业不可以出产和出售无出产许可证空气压缩机产品。
3、 施行出产许可证办理的空气压缩机产品换(发)出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见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产品出产许可证查看部(以下简称查看部)设在机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托付,担任起草《空气压缩机产品出产许可证换(发)证细则》;安排对《空气压缩机产品出产许可证换(发)证细则》的宣贯;查看、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请求;安排或合作安排对请求取证企业的出产条件进行审阅查看;对请求取证公司制造条件查看陈述和产品质量查验陈述进行审阅查看汇总,将契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相关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证书寄(送)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当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注:1)当企业的有关零部件由分供方供给时,“出产设备”一栏中所规则的设备可适当削减,但企业应供给分供方的出产设备材料及工艺配备材料以供审阅。